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
二、师德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公共场合及课堂、论坛、报告会或网站、微博、微信、贴吧、QQ 等各类网络平台上,发表或转发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3.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二)学术道德方面
6.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7.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伪造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8.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9.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岗位晋升竞聘、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三)教育教学方面
12.对待学生简单粗暴,甚至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
13.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4.强迫学生从事与正常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比如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为自己公司义务劳动、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15.在课堂上发泄个人负面情绪,偏离教学主题,占用大量时间讨论与课程和学习无关的内容。
16.在教室内吸烟。
17.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18.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对作弊学生不闻不问,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
19.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院分配的其他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产生不良后果。
20.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外兼职,或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四)生活行为方面
21.恶意举报他人或集体,甚至捏造事实,造谣传谣,进行诬告、诽谤和人身攻击。
2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3.在岗位竞聘、绩效考核等事项中采取威胁、恐吓、大吵大闹等手段谋取个人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2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25.组织、参与或利用网络从事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五)廉洁自律方面
26.在招生、考试、入党、选拔班干部、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占有学生应得奖助学金。
2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28.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9.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30.在岗位竞聘、推优、评先、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六)其他方面
3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校举报本校教师的师德师风问题。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举报或在工作中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党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是学校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对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流程为:
1.党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线索后,报分管校领导根据举报情况确定调查核实牵头部门。
2.牵头部门会同被举报师德失范行为人所在单位等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3.牵头部门完成调查核实后,会同党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失范行为属于学术范畴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鉴定意见。
4.对于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对于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5.有关部门按照工作程序执行学校处理决定。
6.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相关证据,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和答复。
7.违纪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教师出现违反师德并经学校认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四)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2.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3.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各中层单位党组织、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部门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二)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中层单位(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发现不及时,或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对师德失范行为有纵容行为;
3.对师德舆情反应迟钝,不能及时报告并接受舆情处置指导,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人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发生师德失范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1.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党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存档。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与处理过程实行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2.学校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参照执行。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